近期,一起涉及网约车司机停运损失的案件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有了新进展,相关民事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案件中,原告赵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因被告屠某引发的一起交通事故,其车辆不得不进行维修,导致赵某的车辆停运了6天。赵某在法庭上陈述,他平均每天的运营收入大约为500元,因此,这6天的停运给他带来了总计3000元的经济损失。
根据裁判文书中的描述,事故发生后,赵某的车辆被送往嘉定区的一家4S店进行维修,维修时间从2025年3月17日持续到3月23日。在这6天里,赵某无法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工作,遭受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赵某提供了他以往的运营收入情况作为证据,以支持其索赔金额。然而,法院在判决时并未完全采纳赵某提出的每日500元的损失标准。法院综合考虑了赵某提交的车辆经营收入情况、维修时间,同时参考了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赵某作为网约车司机所需承担的运营成本和市场竞争情况。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赵某的停运损失为每日320元,总计1760元。法院认为,这起案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于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屠某应当赔偿赵某因经营性活动产生的停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