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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炒股赚亏如何计税?专家呼吁亏损应合理抵扣

   时间:2025-07-23 15:55:41 来源:经济观察报编辑:快讯团队 IP:北京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近年来,随着中国居民投资港股和美股的热情高涨,一个关于个人境内外所得纳税申报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2025年初,不少投资海外股市的中国居民收到了当地税务部门的通知,要求他们自查个人境内外所得,并按时进行纳税申报。这一趋势在3月底进一步加剧,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地的税务部门相继公布了多起因“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而被查处的案例。

追溯至2020年,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根据该公告,中国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和偶然所得(统称“其他分类所得”),无需与境内所得合并计算,而应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放眼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都已建立了针对股票交易所得的税收制度,这些制度不仅包括对交易盈利的征税,也涵盖了亏损的抵扣安排。相比之下,中国对境内个人股票交易转让所得实行免税政策,这意味着股票投资产生的亏损同样不能纳入所得税前抵扣。随着对海外股票交易所得征税的开始,如何抵扣亏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深入了解这一问题,我们专访了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叶永青。叶永青长期专注于国际税收研究,尤其在财富管理中的税收问题上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曾在美国从事税务工作多年,对国际税收体系有着独到的见解。

叶永青指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根据我国税法,纳税人应主动申报境外收入。考虑到当前规则尚不完善,税务部门在实际征管中,对境外股票交易允许纳税人按照同一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结转抵扣。他进一步表示,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对居民股票买卖所得设置了亏损弥补或结转机制,这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也是未来中国规则制订中可以借鉴的地方。

在探讨国内针对股票收益(投资收益)的税收规定时,叶永青表示,由于个人所得税法体系采用的是分类税制,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被明确归类为“财产转让所得”。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中国税收居民转让财产时,应在每次发生转让交易时,根据转让财产的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自1998年起实施的《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个人转让境内上市的A股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在当前股市承载着大量居民财富增值期望的背景下,预计仍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对于股票投资亏损抵扣的问题,叶永青指出,从法律字面意思来看,个人所得税法对财产转让所得并没有明确的亏损弥补和结转制度。如果投资者交易美股或港股,相应的股票转让收入应纳税,而损失则不能扣除。这不符合税收公平的要求。他建议政策部门尽快出台更加明晰的制度规范征收行为,以确保税收公平原则的落实。

在探讨其他国家的股票亏损抵扣设计时,叶永青提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家允许当年度发生的股票亏损用于抵补盈利。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这些亏损还可以抵扣当年度的综合所得。虽然这些国家大多规定亏损不能向前结转,但都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进行抵扣。这种设计体现了各国对资本市场和居民财富的税收优惠待遇,旨在在税收收入、财富发展和资本聚集之间实现平衡。

叶永青强调,在规则制定时,中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更加完善的股票交易所得税收制度。同时,也需要明确免税所得和应税所得的处理方式,以避免在境内股票和境外股票税务处理不同时产生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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