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南省,一起涉及免税商品走私的案件近日由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案件的主角,乐东县女子张某,因组织他人购买并转卖免税商品以牟利,被判走私普通货物罪。
事情起源于2019年,张某在网上兼职群中结识了一位网名为“三亚导游”的人。两人经过沟通,达成了一项协议:张某负责召集人员前往三亚免税店购买商品,而“三亚导游”则通过网络转账支付货款及劳务费给张某或其丈夫。每次购买后,张某还会向参与购买的人员支付200至300元的费用,自己从中赚取差价。
根据免税购物的规定,旅客需在机场、码头或火车站的特定窗口凭票领取免税商品,并需乘坐交通工具离开海南。然而,张某及其同伙却指示购买者将免税商品邮寄至指定地址。2021年,张某又在免税店附近结识了网名为“深圳老板”的人,此人要求张某通过朋友圈招募更多人员参与购买活动,并向其支付费用。
张某随后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招募信息,成功吸引了更多人参与。这些人购买免税商品后,同样将商品邮寄至张某和“深圳老板”指定的地址。每次成功购买,张某可获得10至20元的好处费。
法院查明,从2019年至2023年期间,张某共利用他人免税额度套购离岛免税品1227件,非法获利约1.5万元,涉嫌偷逃税款高达36.14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主动预缴了15万元的罚金。
今年4月末,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鉴于其主动预缴罚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同时,案件中涉及的“三亚导游”和“深圳老板”两名犯罪嫌疑人已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