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行业迎来重大监管新规。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出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两份文件旨在规范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使用和管理,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新规以提升投资者获得感为核心目标,从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督两个维度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内部要求基金管理人完善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变更、披露等流程,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外部强化托管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监督职责,形成多方约束的行业生态。监管部门表示,此举将填补公募基金监管规则空白,推动业绩比较基准从"形式合规"向"实质有效"转变。
在基准设定方面,新规明确要求业绩比较基准必须充分反映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范围、策略和比例限制,科学设定基准指标。基准选定后不得随意变更,严禁因基金经理变动、市场短期波动或排名压力调整基准。对于采用指数作为基准要素的,要求指数具有充分代表性、编制方案合理且持续运作。
针对过去存在的"风格漂移"问题,新规建立全流程管控机制。要求管理人设立覆盖基准选取、披露、监测、纠偏及问责的完整流程,由公司管理层对基准选取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设立独立监督部门,定期评估基金投资相对基准的偏离情况,建立事前、事后风控指标体系。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当基金长期业绩显著低于基准时,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
市场机构监督职责得到强化。托管人需履行基金合同审核、投资风格库复核等职责,重点关注单一行业集中度等关键指标。销售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必须同步展示基准表现,方便投资者对比。评价机构应将基准作为重要评价依据,建立符合基准导向的长期分类评价体系。信息披露方面,要求管理人定期披露基金实际投资与基准在收益率、波动率、资产配置等方面的对比情况。
为确保新规平稳实施,监管部门推出多项配套措施。将指导行业机构在过渡期内稳妥完成存量产品基准优化,研究建立行业基准要素库作为参考标准。修订绩效考核指引,将基金业绩与基准对比情况纳入高管和基金经理薪酬考核体系。常态化注册与基准挂钩的浮动管理费基金产品,强化利益绑定机制。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对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推动各方归位尽责。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将推动公募基金回归"受托理财"本质,构建更加稳定的投资风格。通过强化基准的约束作用,有助于减少"挂羊头卖狗肉"现象,提升投资者信任度。长期来看,这将引导行业形成以基准为锚的投资文化,促进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更好发挥公募基金价值投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