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近期正式颁布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通过一系列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简称“地方AMC”)的业务操作,强化其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即开始实施,标志着地方AMC的监管框架得到了全面升级。
此办法的出台,是响应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步骤,旨在完善地方AMC的监管体系,提升行业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据金融监管总局介绍,该办法综合考量了行业发展现状与监管挑战,针对一系列关键问题制定了详尽的监管规则。
在监管职责分工方面,办法明确了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地方AMC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有主要责任,同时强调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与地方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地方AMC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且这些权力不得下放,但可以授权下级监管机构执行具体监管任务。
为了引导地方AMC聚焦主业,办法详细列出了其可经营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担任破产管理人,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等。同时,严格规定了地方AMC不得开展的业务领域,如与转让方约定固定收益承诺、帮助金融机构虚假出表、收购虚构资产等,划定了五条明确的展业红线。
在不良资产处置行为上,办法也设立了严格的“负面清单”,禁止地方AMC使用暴力、威胁、侮辱、诽谤等非法手段进行债权追偿,确保不良资产处置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办法还加强了对地方AMC的风险管理要求。在集中度风险方面,规定了对单一客户和同一集团客户的投融资余额上限;在流动性风险方面,要求地方AMC持有的优质流动资产需覆盖未来30天内的净资金流出;在关联交易方面,设置了债权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净资产50%的限制。同时,明确了地方AMC的融资渠道,禁止其吸收公众存款或通过非持牌机构融资,规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倍,以防范风险扩散。
随着地方AMC在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其行业前景被广泛看好。例如,河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近期向港交所递交了上市申请,成为首家冲刺港股上市的地方AMC。据行业预测,到2029年,地方AMC的不良资产管理规模将达到16877亿元人民币,复合年增长率预计为14.8%。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此次办法的出台,不仅是对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深入贯彻,更是为了加强对地方AMC的监管,促进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更有效地助力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及实体经济风险。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办法也注重引导地方AMC立足本地,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这有助于提升地方AMC对本地经济的服务能力和响应速度。
此次监管办法的发布,标志着地方AMC正式步入了一个更加规范化、透明化的监管新时代,这不仅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也为地方经济的稳定健康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