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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堆鞋柜垃圾,竟可能违法?以案说法!

   时间:2024-08-22 10:17:35 来源:ITBEAR作者:郑佳编辑:瑞雪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ITBEAR】8月22日消息,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小区居民习惯于将垃圾暂存于门外,待积累到一定量后再统一丢弃,但这种行为可能会因气味、杂乱等问题给邻里带来不便。那么,此类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界定?“自家门口属于个人领域”的观点能否作为免责依据?近期,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的一起纠纷案例为此提供了解答。

该案例中,高层住宅的居民高某与刘某为邻。刘某一家不仅在门口过道摆放鞋柜和鞋子,还堆积生活垃圾,并在楼梯间放置柜子、纸箱、泡沫塑料等杂物,导致楼道环境恶劣。

据ITBEAR了解,高某曾多次与刘某沟通,要求其清理杂物和垃圾,但刘某未予理会。高某在尝试通过物业和微信群反映问题无果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清除垃圾及杂物,并在报纸和微信群中公开道歉,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双方为邻里关系,简单判决可能不利于后续问题的解决及双方关系的缓和,因此立即展开了调解工作。然而,双方情绪激动,互不相让。高某对刘某将楼道当作“垃圾中转站”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而刘某则坚持认为在自家门口放置物品并未影响高某通行,对方无权干涉。

随后,承办法官从邻里关系、法律法规等多个角度对刘某进行释法明理,指出其与高某家门口的通道为公共通行区域,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应在合理限度内使用。最终,刘某向高某表达了歉意,并在物业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清理了杂物。高某也表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达成和解。

承办法官强调,本案中刘某为自家便利而堆放垃圾和杂物,不仅影响邻居通行,存在安全隐患,还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相邻权的规定,有悖于邻里和谐相处的文化传统。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主动排除妨碍;发生摩擦时,应理性沟通、互相协商,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权,共同营造和谐、美丽、整洁的居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个人将面临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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