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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退款不退货”不可取 湖北枣阳法院判消费者支付4200元货款

   时间:2026-04-25 12:39:25 来源:ITBEAR编辑:快讯 IP:北京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当下,网购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费方式。消费者在购买到不满意的商品时,依法享有退货退款的权利,但部分人却试图利用规则漏洞,在获得退款后拒不归还商品,这种行为引发了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审视。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为这类行为划出了清晰的法律边界。

2023年末,枣阳市居民徐某通过某直播平台,向海南省海口市某商行订购了两款卫浴产品,总价4200元。2024年1月9日,商品送达后,徐某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商家提出补发新品并支付500元补偿的解决方案,同时要求保留原商品直至新货到达。商家虽同意补偿或换货,但拒绝了徐某的“先补后退”要求,双方协商陷入僵局。随后,徐某向平台申请“仅退款”,平台审核后将其诉求调整为“退款退货”。

在退货环节,徐某以未保留原包装木架、多次“不在家”为由,拒绝配合快递取件,导致退货流程停滞。2024年1月21日,平台基于现有证据向徐某全额退款4200元,但徐某始终未退还商品。商家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与商家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徐某在收到退款后,未按约定退还商品,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货款的法律责任。尽管徐某主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仅退款”的合理性,且其故意阻碍退货的行为,直接导致商家财产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商家货款4200元,驳回其他损失赔偿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该案主审法官指出,“仅退款”机制是电商平台为提升消费体验设计的服务模式,其核心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而非为“零元购”提供便利。消费者在行使权利时,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规则损害商家利益;商家则应完善商品质量管控,遇到不合理申请时,可通过平台申诉或法律途径维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只有买卖双方共同遵守交易规则,才能构建健康有序的电商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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