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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股票交易所得,别忘了申报纳税!

   时间:2025-08-05 09:26:55 来源:大河财立方编辑:快讯团队 IP:北京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近期,不少纳税人收到了来自税务部门的通知,要求他们依法办理境外所得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这一要求引发了部分纳税人的疑问,尤其是那些在境外进行股票投资的个体。

部分纳税人对于境外股票交易的税务处理感到困惑。他们询问,在境外投资股票时,如果单笔交易存在盈亏,是否需要缴纳税款?特别是在长期持股过程中产生的亏损,能否用来抵扣其他收入?这些问题反映了纳税人在面对复杂税务规定时的迷茫。

针对这些疑问,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给出了明确的解答。他指出,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股票交易所得被视为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且按次征收。然而,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境外直接进行的股票交易,对于在境内二级市场进行的股票交易,则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张巍进一步解释,对境外股票交易所得征税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包括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在内的大部分国家都实行这一政策。在我国,股票交易的税务处理相对简单明了:每转让一次股票,就需要根据当次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股票交易的频繁性和波动性给税务处理带来了挑战。如果按每笔交易计税且不允许抵扣亏损,那么税负将相当沉重,且计算过程复杂。为了更加合理地征收税款,我国税务部门允许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这一政策既体现了量能负担原则,又简化了税款计算过程。

尽管如此,仍有纳税人提出疑问:如果不同年度的境外股票交易也存在盈亏问题,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允许跨年度盈亏互抵?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青表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并未明确股票交易亏损结转的问题。他指出,有些国家允许个人股票交易所得按年度盈亏互抵,甚至允许未抵扣完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但这些国家大多实行综合税制,税率远超我国的20%比例税率。

朱青强调,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股票交易等财产转让所得不与其他所得项目合并,单独适用20%的比例税率。在当前税制下,允许按年度计算盈亏已经是较为合理的处理方式。税务部门也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允许当年境外股票盈亏互抵,这是现有法律框架下较为合理的处理措施。

加强境外所得税收监管是调节高收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法治公平和共同富裕。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而言,更应依法申报纳税。据了解,我国已加入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利用该制度可以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从而精准发现是否存在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实际上,税务部门已经在对取得境外所得未依法申报个税的纳税人开展风险应对。以山东税务部门为例,他们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了一名境内居民存在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缴税的情况。经过政策辅导和督促整改,该纳税人最终依法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个税时存在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情况,应及时补正。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只有遵守税法规定,才能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公平和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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