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先用后付”这一购物新模式在电商平台上的推广引发了广泛关注与讨论。不少消费者反映,在今年的“双十一”购物节期间,部分平台默认开通了“先用后付”功能,导致购物体验大打折扣。消费者在未输入密码或进行身份验证的情况下,商品便直接下单,引发了诸多不便和投诉。
据黑猫投诉平台数据显示,关于“先用后付”的投诉已接近9000条,其中不仅包括消费者因“无感”开通而抱怨,还涉及取消服务时遇到的种种障碍。有消费者表示,自己只是想将商品加入购物车以便比价,却意外完成了购买,甚至有人因此产生了违约金和逾期费用。
“先用后付”模式看似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允许用户在确认商品满意后再支付,但实际操作中却暗藏“套路”。电商平台通过诸如“0元下单”、“零成本试用”等营销话术,模糊了“赊购”的本质,误导了不少消费者。更有平台在开通流程上设计不清晰,关闭服务渠道复杂,使得消费者难以取消该功能。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以及知悉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然而,部分电商平台却通过偷换概念、过度美化等方式,放大“先用后付”的优点,对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却避而不谈,这是对消费者选择权和知情权的严重忽视。
上海市消保委指出,“先用后付”作为一种创新模式,要实现长远发展,必须保障“双赢”。平台应将开通“先用后付”的优势和逾期风险等充分告知用户,并简化开通和取消操作的难度,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同时,平台若想推广这一模式,应通过实打实的让利、优惠等方式进行,而非诱导消费者稀里糊涂地开通。
针对“先用后付”带来的乱象,监管部门有必要跟进,细化管理规范,倒逼电商平台约束自身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一新型支付模式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考验着平台的诚信与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