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络上围绕歌曲《年轮》原唱身份的争议愈演愈烈,引发了广泛讨论。针对这一风波,法律界人士就“原唱”的法律定义、成为“唯一原唱”的条件以及版权收回后的法律效应等问题,接受了中新网记者的深入访谈。
风波起源于拥有大量粉丝的博主“旺仔小乔”,其在过往言论中坚称张碧晨为《年轮》的原唱,这一观点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争议。随后,汪苏泷方面发表声明,称已尝试沟通以平息风波,但效果甚微,并决定收回《年轮》的演唱授权。
紧接着,张碧晨工作室发表声明,正式宣称张碧晨为该作品的“唯一原唱”,并在评论区留言,借此机会与《年轮》告别。
这场争议逐渐从“谁是原唱”演变为“谁还能唱”的焦点问题。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常莎表示,在法律上,“原唱”并非严谨的法律术语,而是行业和公众的习惯性称呼。原唱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与著作权人的合同约定、作品登记信息以及行业惯例和公众认知。
常莎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已明确,首次表演者享有的权利并不等同于原唱身份的认定。这意味着时间虽然是重要因素,但并非决定性的。同一首歌确实可能存在多个原唱,特别是在影视原声带领域,但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如创作初期有明确的多版本计划、各版本表演者获得完整授权、在合理的首发周期内发布等。
针对张碧晨方面提出的“唯一原唱”主张,常莎强调,这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文件支持,特别是排他性授权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表演者享有独家演唱权,排除其他任何人的演唱权利。版权登记文件中的特别注明也会增强这一主张的可信度。
关于汪苏泷方面收回《年轮》授权的问题,常莎指出,著作权人确实有权决定是否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但这种权利行使受到一定限制,不能影响已经生效的授权合同。对于仍在有效期内的授权合同,著作权人不能单方面撤销;而对于新授权,著作权人可以自主决定。这类纠纷通常需要根据具体合同条款来判断。
在QQ音乐和网易云音乐平台上搜索《年轮》时,显示张碧晨与汪苏泷均为原唱,这也进一步加剧了公众的困惑。常莎提醒,表演者若希望继续演唱某首作品,应仔细核查原合同的授权条款,并在必要时与著作权人重新协商授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