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在北京三中院引起了广泛关注。案件涉及劳动者高女士因拒绝接手额外工作量而被公司辞退的事件,最终法院判定公司行为违法,需向高女士支付赔偿金12万元。
高女士在某公司担任华北地区订单员一职,原本负责线下零售和部分大客户的订单录入工作。然而,随着公司内部人事调整,高女士被要求接手另一名同事的业务,导致其对接的销售人员数量从18人猛增到52人,工作量显著增加。
不久之后,负责电商平台订单录入的同事刘某离职,公司主管再次要求高女士接手刘某的全部电商订单工作。尽管高女士在次日回复了“收到”,但她明确表示自己现有的工作量已经饱和,无法再承担额外的工作。公司人事部门则提出可以通过适当加班来解决这一问题。
然而,高女士认为完全接手刘某的业务将产生大量加班,因此不同意这一安排。双方此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等行为,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沟通无果后,公司以高女士“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连续发出两份《书面警告》。最终,公司向高女士发出了《辞退通知书》,并将其开除,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面对这一结果,高女士感到十分委屈和愤怒。她认为自己已经接手了一位同事的工作,工作量已经达到饱和状态,为何拒绝承担第三位同事的工作就要被“合法辞退”?于是,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经过审理,北京三中院认为,高女士在公司已有日常工作安排,且并无不胜任工作或失职情形,因此不存在适用最严重的违纪违约措施——惩戒解雇的空间。尽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但根据查明的事实,高女士因工作量已经饱和而拒绝接手离职人员刘某的工作,难以认定为“拒绝正常工作交接”。
法院还指出,高女士此前已经接手过一名员工的工作,此次拒绝接手新的工作安排并非是对抗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综合案情来看,公司以“拒绝正常工作交接”为由解除与高女士的劳动关系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
最终,法院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公司向高女士支付赔偿金12万余元。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提醒用人单位在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遵循比例原则,确保劳动者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严重性,并达到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法官提醒,单方无偿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最严重的惩戒措施之一。用人单位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状态,避免滥用权力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次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指出,在面对公司人员调整、同事离职带来的工作量骤增时,员工有权基于真实的工作饱和状态说“不”,用人单位不得简单地以“拒绝工作安排”为由开除行使正当权利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