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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手!金融领域开放新举措:便利外资投资转移,加强监管防风险

   时间:2025-01-22 19:47:09 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作者:ITBEAR编辑:快讯团队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携手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以及国家外汇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在金融领域特定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旨在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并落实多项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要求,以推动中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和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详细列出了六大方面共20条政策措施,旨在通过试点方式,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以及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等,先行先试,探索金融领域的制度创新。

其中,第一大措施是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型的新金融服务。这些新金融服务是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被提供和监管,但尚未在中国境内提供的服务。外资金融机构在遵守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等前提下,将有机会与中资金融机构平等竞争,共同推动金融创新。

第二大措施是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确保在120天内对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这一举措将显著缩短审批时限,提高行政效率,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快捷的市场准入服务。同时,针对证券期货类和银行保险类金融服务,审批时限将从180天缩短至120天。

第三大措施是支持企业和个人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这包括允许在跨境交付项下开放的领域,如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部分服务,以及优化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如“跨境理财通”试点的持续优化,以及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探索双币种收单模式下的金融服务。

第四大措施是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资金转移汇入汇出。在确保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允许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同时,还将提升外商投资全流程交易便利性,支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纳入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政策覆盖范围。

第五大措施是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探索形成统一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口径,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同时,探索建立金融数据跨境流通“白名单”制度,确保数据跨境传输的安全和合规。

第六大措施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跨境纠纷争端解决机制,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支持在试点地区开展国际仲裁和调解业务。这一举措将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指导意见还强调,涉及港澳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开放和单独优惠待遇的措施,将纳入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将加强组织实施,开展成效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并复制推广。

这一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中国金融领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开放迈出了重要一步。通过试点方式,中国将逐步推进金融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提高金融市场的开放度和竞争力,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同时,这也将为中国金融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将推动中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和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而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和金融监管的加强,则将进一步提升中国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未来,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和经验的不断积累,中国金融领域的开放和改革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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