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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手!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怎么认?速看!

   时间:2024-08-21 12:33:00 来源:ITBEAR作者:孙雅编辑:瑞雪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ITBEAR】8月21日消息,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民众最为关心、直接且现实的利益问题。假冒伪劣食品和药品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更威胁到生命安全。为此,最高法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关于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将于2024年8月22日开始实施。该司法解释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代购人的责任、标签瑕疵的认定以及“知假买假”索赔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统一裁判规则,回应社会关切。

据ITBEAR了解,我国食品安全法早已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该规则明确规定,对于生产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一些购买者明知食品或药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是假药劣药,仍然进行购买并寻求维权索赔的情况,社会各界对此类“知假买假”行为的态度不一。

最高法表示,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将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作为首要的价值取向,致力于构建一个更加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机制。司法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在生活消费范围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均给予支持,并对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等多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具体而言,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购买者因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从而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同时,司法解释还确立了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的规则,规定对依法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食品、药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以消除公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入市场的担忧。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代购人和小作坊的责任,规定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要求准确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既要保护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况,司法解释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生熟食不分、有害物质与食品混放、包装材料或运输工具污染食品等行为,若危害食品安全,则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还对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规则进行了规定,统一了裁判规则,回应了社会关切。同时,规定了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允许购买者选择“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恶意索赔行为,司法解释也进行了规制,明确了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的处理方式。

最后,司法解释还对违法索赔行为进行了惩治规定。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应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虚假诉讼罪的,应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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