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当地人社部门上诉,维持一审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判决结果。这起案件源于一名企业员工在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引发的工伤认定争议。
据裁判文书网披露,2025年3月,某公司员工呼某与同事段某受公司委派前往呼和浩特市处理项目手续。出差次日晚10时许,两人在当地一家足浴会所三楼等候区休息时,呼某突发心跳呼吸骤停。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将其送医抢救,但次日凌晨1时8分仍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呼某所在公司向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局于5月作出不予认定决定。
人社部门在行政决定中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为呼某突发疾病情形不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的认定标准。其核心观点在于,前往足浴会所接受按摩服务超出工作期间必要合理的休息范畴,与工作职责无直接关联。
一审法院审理时聚焦两大争议焦点:一是工作间隙休息期间突发疾病是否应认定工伤;二是死者是否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法院查明,呼某出差期间仍在处理工作事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从事娱乐活动。公安部门询问笔录及120急救记录显示,呼某在等待业务对接人员时突发疾病,期间未出现违法行为。据此认定人社部门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进一步明确,呼某因公出差期间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其选择足浴会所三楼大厅休息缓解工作疲劳具有合理性。结合公安部门调查材料及急救记录,死者系在等待业务对接过程中突发疾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认定情形。法院特别指出,工作场所的延伸应包含因工作需要在外从事相关活动的合理空间,最终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这起持续近两年的工伤认定纠纷,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明确: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在合理休息范围内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判决结果为同类案件的司法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也引发社会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广泛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