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崇川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出租方要求承租方将房屋恢复至毛坯状态的诉求。该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装修物处置问题,法院通过平衡双方权益作出审慎裁决。
据审理查明,刘某将未装修的毛坯房出租给某网络科技公司后,承租方投入资金对房屋进行全面改造,安装了中央空调等设施。租赁合同履行数年后,因承租方提前解约引发纠纷。交接时出租方发现,承租方在搬离过程中拆除了中央空调系统,导致墙面留下安装孔洞、裸露电线及建筑垃圾,双方就房屋修复标准产生严重分歧。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但拆除时不得损害房屋主体结构。本案中,承租方拆除自有设备产生的建筑痕迹属于合理损耗范围。若强制要求恢复毛坯状态,既不符合经济原则,也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主审法官指出,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善后事宜。出租方在接受房屋时,应合理容忍因正常使用产生的合理损耗。对于承租方遗留的建筑垃圾,法院已责令限期清理,但驳回要求完全恢复原始状态的过高诉求。
该判决通过司法裁判明确,房屋租赁纠纷处理应兼顾法律规范与社会效益,避免机械适用合同条款导致利益失衡。目前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