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频繁穿梭于内地与香港、从事跨境经济活动的个人而言,税收问题始终是关注的焦点。近日,香港税务局发布《内地和香港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执行指引,为跨境税务处理提供了更清晰的规则框架,有效缓解了相关人士的税务焦虑。
根据新指引,香港居民在内地获取受雇所得的免税条件被明确界定为三个核心要素:首先,在相关纳税年度的任意12个月内,内地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83天(含连续或累计停留);其次,报酬需由非内地居民雇主支付或代付;最后,该报酬不得由雇主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承担。若任一条件不满足,则需在内地缴纳税款,但已缴纳的税款可通过税收抵免机制避免双重征税。
税务计算中,“停留天数”与“居住天数”的差异成为关键规划点。指引明确,“停留天数”按实际入境、出境及停留日计算,无论停留时长或原因;而内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起采用的“居住天数”计算方式,则以“满24小时计1天”为标准。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更有利的计算方式,为跨境税务安排提供灵活性。
香港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也进一步细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被认定为香港税收居民:一是“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二是在相关课税年度内在港停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内累计停留超过300天的个人。值得注意的是,拥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并不直接等同于税务居民身份,税务局将综合永久住所、家庭关系、实际逗留天数等因素综合判断。
针对同时构成两地税务居民的特殊情况,指引引入“加比规则”作为解决机制。该规则按优先级依次判断:永久性住所所在地、个人及经济关系密切程度、习惯性居所,若仍无法确定,则由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解决。这一分层判断机制为跨境人士提供了明确的税务身份认定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