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纠纷中,一种隐蔽却极具危害性的暴力形式正逐渐受到法律关注。近日,一起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为精神暴力的认定提供了重要司法实践参考。法院明确指出,通过自伤、自残或以此相威胁,使对方陷入精神恐惧以达到控制目的的行为,同样构成家庭暴力。
2024年10月30日,巴南区某小区内发生一起因家庭琐事引发的激烈争执。当妻子鲁某试图带孩子离开时,丈夫王某的极端行为使矛盾迅速升级。据调查,王某并未直接对妻子实施身体伤害,而是手持菜刀以自残相威胁。这一举动在鲁某心中留下巨大阴影,导致她在阻止过程中被推倒受伤。恐惧之下,鲁某立即报警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不仅包括殴打、捆绑等身体侵害行为,还涵盖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方式。巴南区人民法院木洞法庭副庭长娄婷分析称,本案中男方虽未直接使用肢体暴力,但其自残威胁行为给女方造成持续心理压力和精神恐惧,最终达到控制目的,这种实质性精神侵害等同于恐吓效果,属于典型的精神暴力。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仅用20分钟便在线签发保护令,明确禁止王某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并告知其违反法律后果。这份裁定不仅划定了精神暴力的法律边界,更依法保障了受害者的精神自由,确认通过自伤自残实施精神控制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对维护当事人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娄婷法官进一步解释,家庭暴力可分为物理性和非物理性两种类型。物理性暴力通过肢体动作直接造成身体伤害,如殴打、捆绑等;而非物理性暴力则通过精神或情感手段实施心理伤害,最终达到控制目的。本案突破了"必须存在身体损伤才能认定家暴"的传统观念,明确了非物理性暴力的认定标准,为完善家庭暴力防治体系提供了重要判例。
法律专家提醒,自残行为、持续性谩骂、侮辱性语言、跟踪骚扰等精神侵害方式均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公众应提高法律意识,对这类隐蔽伤害勇敢说"不",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