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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退货77次?电商平台:这次不退了!

   时间:2024-08-10 09:07:07 来源:ITBEAR编辑:快讯团队 IP:北京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ITBEAR】8月10日消息,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则引人关注的案例,涉及网络购物中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该案例发生在2024年4月,原告路先生在某知名电商平台的自营店铺购买了4台手机。然而,在试用后,他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却遭到了平台的拒绝。随后,路先生选择将这4台手机以每台低于购买价1000余元的价格,在二手平台上转卖。不满于这一结果,路先生将电商平台告上了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赔偿因低价转卖手机而造成的4000元损失。

据ITBEAR了解,电商平台在庭审中提交了路先生的购物及售后记录,显示他在近半年内在该平台产生了209个订单,其中包括106部手机。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在87笔退货售后订单中,有77笔是涉及手机的退货。电商平台据此认为,路先生频繁申请退货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不应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益。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网络购物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的七日内退货。但同时,法院也注意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即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此外,法院还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指出,路先生在半年内产生了高达77笔的手机退货订单,这一异常高的退货率显然不合常理。尽管路先生声称他退货是因为试用后发现手机不符合需求,但法院认为,试用行为完全可以通过线下实体店测试或查阅商品详情来完成。因此,路先生频繁购买及退货的行为显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是违反了与平台之间的协议。

法院进一步指出,尽管法律规定了网络购物消费者的退货权利,但路先生的行为显然未能尽到谨慎义务,且在行使退货权利时过于随意。这种行为不仅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经营成本,还扰乱了平台的正常交易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平原则。因此,法院认定路先生属于滥用自身权利,对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路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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