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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资管产品信披新规:全周期规范,确保风险收益透明化

   时间:2025-05-23 21:55:44 来源:ITBEAR编辑:快讯团队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针对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及保险资管产品,推出了一项旨在统一信息披露标准的新举措。该举措以《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形式对外公布,旨在规范相关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并推动同类业务监管标准的统一。

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心在于“受托管理、代人理财”,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充分保障,是资产管理机构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当前这三类资产管理产品在信息披露方面尚缺乏专门的监管制度,相关要求散见于不同制度之中,标准不一,亟需建立一套符合各自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

《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五条,全面覆盖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责任义务、披露方式及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其中,第二章详细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包括披露渠道、责任主体、方式、禁止行为及文本格式等。第三章则进一步细化了产品募集、存续、临时及终止等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披露要求,确保投资者在每个环节都能获取到准确、全面的信息。

针对产品全过程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做出了具体规定。在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了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等内容,明确了业绩比较基准,确保产品销售信息透明。在存续环节,要求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地披露过往业绩,并强化重大事项的及时披露,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产品风险。而在产品终止环节,则要求披露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明确收费和收益分配情况。

《办法》在统一三类产品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它们之间的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差异,并据此做出了针对性安排。例如,对于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更为严格,内容也更多,以提升透明度;而对于私募产品,则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体现了灵活性。

《办法》还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产品登记机构结合三类产品的各自特点,进一步细化信息披露规则,形成“1+3”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据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实施时间将设定为正式发布后的半年左右,以便银行保险机构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产品文本的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此举无疑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加清晰、透明的信息披露环境,有助于提升市场信心,促进资产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也将为监管机构提供更加有力的监管工具,有助于提升监管效率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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