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金融监管总局启动了一项针对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政策的创新试点工作,旨在解决科技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题,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
此次试点的背景源于对党的二十大及后续相关会议精神的深入贯彻,特别是针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科技大会提出的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决心在科技金融领域做出更大贡献。为此,总局决定适度放宽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政策,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科技创新领域,加速构建与科技创新需求相匹配的金融体制。
在深入调研科技企业融资痛点的基础上,金融监管总局聚焦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特别是对于“控股型”并购,贷款占企业并购交易额的比例上限由60%提高至80%,贷款期限也由一般不超过七年延长至十年。
此次试点范围覆盖了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在内的18个城市,这些城市不仅拥有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还包括武汉、成渝、西安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金融监管总局对参与试点的银行和科技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试点银行需经营状况稳健、公司治理完善、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标,并具备较强的并购贷款专业服务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涵盖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试点科技企业则需具备强大的科研积累和创新能力、迫切的技术改造需求、广阔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市场化前景,以及良好的信用记录。
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相关金融监管局加强组织协调,并督促试点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制定详细的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工作细则。同时,鼓励银行健全差异化的信贷评价体系,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监控,并积极培养具备科技行业背景和企业并购专业知识的科技金融人才,为科技企业并购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