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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如"消失"69天后重返公众视线:因3000余万被限高讨要清白,祸起"对赌"回购?

   时间:2024-10-24 19:00:02 来源:搜狐财经作者:陈阳编辑:瑞雪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作者|李保铭

王自如被传离职、“消失”69天之后,在个人社交媒体更新动态。

在此之前,王自如曾因强制执行3000余万被限高受到外界关注。而限高申请人“上海曙晖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也引发外界关注。

彼时,外界有声音认为,王自如或因触发“对赌”回购而被强制执行。时至今日,在王自如的社交媒体上,这层迷雾正在渐渐剥离。

这次,他选择了一条与“真还传”罗永浩不同的路:在社交媒体维权,申请再审,还自己清白。

从此前“春风得意”到如今成为限制高消费人群,仅仅过去8年,王自如是如何走到今天的?频频发生的对赌回购案,背后有何深层次行业痛点,又该如何解决?

王自如在社交媒体喊冤

10月23日,王自如在个人社交平台发布《关于王自如先生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律师声明》文件。

文件中最引发外界关注的是王自如此前被传被强制执行案件的后续进展。

文件提到,王自如在9月中旬向律师发送了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强制执行一案的全部诉讼材料,并在9月30日向法院申请调取了该案一审缺席审理的全部电子档案。

律师认为,法庭在诉讼文书送达程序中严重违法、没有合法送达被告,民事判决书实体认定也缺乏核心证据支持。

按照投资方与王自如先生签署的案涉增资协议的第8.6.2条款、第12条款并未触发回购,最终导致王自如先生丧失了诉讼参与权、举证权、辩论权、上诉权,以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民初7839号民事案件缺席判决王自如败诉。

因此,文件表示“该案件完全符合向有关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有关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法定条件”。

致电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电话,询问案涉增资协议的第8.6.2条款、第12条款具体内容,对方表示不方便回应。

文件显示,10月7日,王自如已委托资深商事涉讼律师团队,就其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一案,代表其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院长申请指令再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及必要时代为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代为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积极沟通、申请暂缓执行以等待相关民事判决书重新再审审理,还王自如先生的诉讼程序正义与实体认定的清白。

根据王自如发布的截图显示,王自如的重审申请已立案,立案时间为10月11日,案由为“公司增资纠纷”,剩余审限为90天。

不过,王自如发布不久后,便将该动态设置为“仅自己可见”,随后又再次公开。

检索发现,该代理律师个人页面显示其专业领域为股权投资与公司并购、企业法务与法人治理、商事争议解决。

据介绍,在回购案件中,该律师曾代理一起甘肃清河源控股有限公司等因与陆家嘴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存在1亿元以上的股权回购纠纷仲裁一案。

王自如在微博中的表达也值得关注。他写道,“祈盼《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重审申请已立案进入审查阶段,相信国家的司法体系,也相信深圳。”他还在微博后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南山法院。

对于此案,在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宋竟一律师看来,“根据王自如微博,南山法院案件系缺席判决。若在案卷宗显示,法院确实没有穷尽送达方式就公告送达,属于违反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法定条件,其缺席审判违反法定程序,这就直接导致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条件的。”

宋竟一还指出,“非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缺席审判,是大概率会影响到查明案件事实,对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决被执行’的当事人,一旦在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应该积极申请再审,寻求救济,以期获得公正判决。”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候朝辉表示,“王自如申请重审其案件的行为是他作为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理法律途径。根据现有信息,王自如认为在之前的诉讼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问题,例如诉讼文书送达程序违法、缺乏核心证据支持等,这些问题可能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因此,申请重审是他为纠正可能存在的司法错误所采取的合法措施。这种行为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期待。”

不过,在家电行业分析师刘步尘看来,“从既往判决案例看,一旦被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且限制高消费,即使重新审查推翻此前判决结论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

他认为,对于目前的王自如来说,需要做的事是像罗永浩那样认真地规划他的“真还传”,“而不是心存侥幸推翻判决结论”。

王自如和限高申请人往事

2024年1月,王自如曾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3383.79万元,并在8月9日被发布限制消费令。

8月16日下午,王自如被曝已经从格力离职;随后在8月22日下午举行的河南格力2025年度营销峰会现场,仍未见王自如现身。

值得关注的是,该限高令的申请人为上海曙晖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这是一家成立于2016年的私募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胡晓伟股权占比74.62%。旗下投资机构为徽瑾创投。

根据天眼查显示,2015-2021年期间,徽瑾创投出手了27个投资项目,标的涵盖互联网、先进制造、能源电力等多个领域。

而王自如此前创业项目ZEALER的第四轮融资时,资方名单就有徽瑾创投的身影。

2016年,王自如的Zealer创业项目迎来了A+轮融资,披露交易金额为数千万人民币,投资方为腾讯投资、君盛投资、徽瑾创投和致璞科技。

在此之前,王自如已融资三轮。

2012年,雷军旗下的顺为资本通过200万投资获得ZEALER 25%股权,在微博上,ZEALER官方表示,雷军名下的顺为创投基金确为ZEALER 的天使投资方,属正常商业投资行为;资方无董事会席位,不参与ZEALER的业务和管理。

时隔一年后的2014年8月,OPPO、金立、步步高入局,三家企业投资金额为6666.67万人民币,各自占有ZEALER 3%股权,雷军的持股比例下降至22.75%,王自如的持股比例进一步下跌至59.15%。

彼时的王自如出手阔绰。其中一个细节是,在2014年王自如拿到600万人民币Pre-A轮投资后,据媒体报道他曾发微博称“这笔投资将用于建设ZEALER的移动设备硬件实验室ZEALER Lab”。但目前王自如的微博仅半年可见,相关微博已经无从查起。

2015年,腾讯出手,持股比例15%,而王自如持股占比再度被稀释至54.3%。但时至今日,至今当事方均未披露腾讯投了多少钱,但外界传闻出价不低。

2016年,王自如再次获得腾讯投资、君盛投资、徽瑾创投、致璞科技投资。本轮融资金额仍未披露,但徽瑾创投通过上海曙晖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ZEALER的持股比例为7.48%,王自如的持股比例进一步被稀释至43.61%。

而一张网传图片显示,王自如曾展示其4条战略投资条款,最后一条即是“战略投资人最终总持股不超过30%”。

此轮融资之后,2016年12月,腾讯系、小米系等CVC及私募机构的投资占比已经至少达到46.11%。

时至今日,徽瑾创投仍以7.48%持股占据ZEALER第三大股东,前两大股东除了腾讯外,还有王晓波——王晓波在2021年8月18日王自如退出之日接盘ZEALER 67.6%股份。

这似乎也能从侧面说明,为何王自如的限高令是由徽瑾创投公司主体提出的申请。

回购争议问题何解

在刘步尘看来,目前外界尚未看到王自如被限高的具体原因。“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王自如欠有巨额外债,且目前不具备偿还能力,结果导致被限高,这也是他不得不从格力离职的原因。”

候朝辉告诉,王自如提到的案件是关于增资协议的纠纷,核心问题在于是否触发了回购条款。根据王自如的说法,按照投资方与他签署的增资协议的第8.6.2条款和第12条款,并未触发回购条款,但法院在缺席判决中认定他败诉,导致他丧失了诉讼参与权、举证权、辩论权和上诉权。

候朝辉认为,此案的关键痛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合同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理解和适用了增资协议中的回购条款。二是诉讼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特别是诉讼文书的送达问题。三是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法院判决是否缺乏核心证据支持。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宋竟一表示,“案件中提及的增资协议第8.6.2条款和第12条款是否触发回购,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点。这需要对协议条款进行精确解读,并判断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触发条件。”

她表示,“由于并未看到案涉增资协议,也不了解协议各方具体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无法进行评判是否触发回购条件。”

虽然业界传闻系触发对赌回购,不过,候朝辉告诉,根据已知信息还无法判断是否就是由于“对赌”回购导致的。

宋竟一认为,王自如方并未披露投资协议,但是律师函中有表述投资方与王自如签署的增资协议中有涉及到回购的表述,结合他被申请执行支付款项,可以推理得到此前的判决大概率是判决他承担给付投资方款项的义务。“那大概率投资方要求支付回购款项是没错的。”

近期对赌回购案件频发引发外界关注,其中最为外界熟知的是隔三差五上演的罗永浩“真还传”事件。

刘步尘提到,在家电行业对赌回购的案例不是很多,最近发生的一起案例勉强与此有关的是苏宁易购要求万达集团回购50.41亿元的股份。

候朝辉认为,对赌回购案频发的背后反映了投资者和被投企业之间在资本市场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首先是经济下行和IPO难度增加:经济环境不佳,许多企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实现IPO或达到业绩指标,导致回购条款被触发。

其次,反映了投资者与企业目标不一致。投资者通常希望通过短期内的IPO退出获利,而企业可能更关注长期发展,这种目标的不一致容易引发纠纷。

还反映出法律和合同条款的不完善现状。一些回购条款设计不合理,缺乏灵活性,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

中国企业资本联盟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告诉,相关案件频发表明在投资和被投资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双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对风险评估和未来预期存在差异。

“其次,可能反映出一些企业在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中面临的压力,使得它们在融资时不得不接受较为苛刻的对赌条款。还可能揭示了部分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市场预测上的不足,导致无法达到对赌协议中设定的目标。”柏文喜表示。

宋竟一提到, 这背后反映出投资逻辑短期化。“部分投资方过于追求短期回报,通过对赌回购条款来锁定风险,这种短期化的投资逻辑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合同条款设计不合理:部分对赌回购条款的设计过于苛刻,缺乏对企业实际情况的考虑,容易引发纠纷。”

宋竟一认为,对赌回购条款在创投行业中的广泛使用,有时可能演变为一种变相的借贷行为,加剧行业风险。

而要想解决这些痛点,宋竟一认为,可以通过加强合同条款审查、完善权利保障机制、推动投资逻辑长期化以及加强行业监管与自律等措施,可以更好地处理这类案件并促进创投行业的健康发展。

候朝辉表示,通过三个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对赌回购纠纷的频发,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是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增加灵活性和合理性,例如设置“观察期条款”,允许投资方在观察期内进行追踪观察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才触发回购权。

其次是加强法律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回购条款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促进沟通与协商,在纠纷发生时,鼓励投资方和企业通过协商解决,避免诉诸法律手段,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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