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一名17岁女生起诉某短视频平台,要求退还其打赏主播的巨额款项。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的广泛讨论。
原告张小丽(化名)在诉讼中称,她未经母亲同意,使用母亲的手机号在短视频平台注册了三个账号。其中两个账号实名认证为孙梅,另一个账号在发现充值打赏行为后实名认证为自己。从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张小丽通过这三个账号在该平台累计充值超过310万元,用于打赏多名主播,而其母亲对此毫不知情。
张小丽主张,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大额充值行为应当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由于未获得母亲同意,她认为平台应退还全部充值金额。然而,被告短视频平台辩称,涉案账号均由成年人注册并认证,消费行为与未成年人特征不符。平台还指出,即使交易由张小丽本人实施,其监护人将支付密码告知她,已构成对其支付行为的认可,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应自行承担后果。
在审理过程中,平台调取了涉案账号的充值记录,发现实际充值金额远超原告主张的310万元,达到560余万元。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同一设备上还有一个实名认证为原告父亲张大刚的账号,该账号也充值打赏了90余万元,使案件总金额升至650余万元。
案件审理中,法官毛春联发现,孙梅绑定的一张支付银行卡交易明细中,有多笔2元的“短信费”支出。孙梅在聊天中使用大量网络语言和直播间“黑话”,如称打赏为“完成作业”,升至最高粉丝等级为“毕业”,表明她本人也在使用涉案账号进行充值打赏。涉案账号的评论内容也与未成年人生活场景不符,例如“我朝九晚五上班”“开车回家了怕又扣6分”等。甚至有评论明确表示“等下我去申请未成年人退款,用个未成年人申请,造假”。
更令人惊讶的是,在原告起诉退款后,其中一个账号仍继续进行大额充值打赏,金额达16万余元。法院结合证据认定,涉案的四个账号中,孙梅是三个账号的实际使用人,张大刚是另一个账号的实际使用人。由于原告无法证明所有充值打赏行为均未经监护人同意,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在案件中指出,虽然不能完全排除原告曾进行部分充值打赏的可能性,但现有证据显示,其父母对此知情甚至放任。毛春联发现,在游戏充值和直播打赏场景中,未成年人容易因情绪满足而冲动消费,受跟风、攀比等心理影响,表现为“榜一崇拜”“皮肤攀比”等现象。
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限制未成年人单次和单日消费数额,不得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然而,司法实践中常发现未成年人使用家长或他人身份信息认证,规避平台限制。部分平台设立了“未成年人退款”机制,但一些成年人却利用该机制实施不诚信行为,明知充值行为系自身或共同所为,却试图通过未成年人身份追回款项。
毛春联提醒,家长若构成恶意虚假诉讼,可能面临法院训诫、罚款,甚至刑事责任。她建议家长不要将支付密码或账号交给孩子,避免为孩子的打赏行为“刷脸”背书。同时,家长应多陪伴孩子,安排户外活动,增进亲子关系,让孩子在现实世界中获得足够的情感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