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因茶饮品牌跨界联名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近日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落下帷幕。案件聚焦于知名奶茶品牌“乐乐茶”在推广联名产品时,未经授权使用以鲁迅形象为蓝本的美术作品,被原作者家属诉至法庭。
涉案美术作品《永远进击》《鲁迅半身像》由画家杨之光与鸥洋夫妇共同创作,以鲁迅形象为核心,通过独特的笔触和色彩运用赋予人物鲜明的艺术特征。这两幅作品在创作完成后即获得广泛社会关注,其艺术价值与文化意义得到学界与公众的双重认可。杨之光去世后,鸥洋作为共同创作者,与其女儿杨女士共同行使著作权。
2024年“世界读书日”期间,“乐乐茶”运营方推出主题联名活动,在微信公众号推文、产品包装、周边物料等多处场景中,使用了一幅鲁迅手持奶茶杯的半身画像。经比对,该画像与原作相比仅将香烟替换为奶茶杯,并对人物朝向进行镜像处理,整体构图、线条风格与细节呈现高度重合。
原作者家属主张,涉事企业的行为侵犯了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在内的七项著作权,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方则辩称,其使用的鲁迅形象源于公共领域的历史照片与影视素材,且活动初衷是传播鲁迅文学精神,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被告强调消费者购买行为主要基于品牌影响力,而非作品艺术价值,并透露已就肖像权争议与鲁迅家属授权的基金会达成和解。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美术作品虽以历史人物为原型,但通过创作者对线条、色彩、构图的专业处理,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符合著作权法保护条件。被诉侵权作品在核心元素上与原作高度相似,仅作局部替换与镜像调整,未产生新的创作成果,不构成改编行为。在著作财产权方面,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侵权物料并通过网络传播,构成对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针对著作人身权争议,法院指出,侵权作品未标注原作者姓名,损害了署名权;将香烟替换为奶茶杯的修改行为违背创作者本意,侵犯修改权;而将严肃的艺术形象用于商业娱乐场景,实质性扭曲了作品原意,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对于被告提及的肖像权和解协议,法院明确其与本案著作权争议无关,不影响侵权事实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