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鲁迅形象画作著作权的侵权案件作出判决,涉事茶饮品牌L公司被判赔偿权利人鸥洋女士及杨女士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据了解,该案件源于L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鲁迅手持香烟的半身画像进行修改后用于商业宣传。修改后的画像中,鲁迅手中的香烟被替换为奶茶杯,人物朝向也做了镜像处理。L公司不仅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文章,还在联名产品的杯身、包装袋以及贴纸、立牌、袖珍书、文件袋等周边产品上大量使用该修改后的画像。
权利人鸥洋女士及杨女士发现这一侵权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L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L公司未经授权使用鲁迅形象画作进行商业宣传,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L公司曾提出上诉,但随后又撤回了上诉申请。目前,该判决已生效,L公司需按照判决要求履行赔偿义务。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广泛关注。法律专家指出,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商业宣传。同时,权利人也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制止和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