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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姐”商标之争:卤菜店被告侵权索赔50万 法院一审驳回双方诉求

   时间:2026-04-09 13:02:33 来源:ITBEAR编辑:快讯 IP:北京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的“四姐手撕兔”卤菜店,因一场商标侵权诉讼引发关注。2025年,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以“四姐”注册商标权被侵犯为由,将该店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案件历经一年审理,2026年初成都高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双方诉求,认定“四姐手撕兔”不构成侵权。这场纠纷背后,折射出商标保护与个体经营权益的平衡难题。

50岁的店主刘四姐至今仍对这场诉讼感到委屈。她从2016年起在中和街道推车售卖手撕兔,凭借家族式经营逐步扩大规模,如今拥有多家分店。店名“四姐手撕兔”源自其家庭排行——六姊妹中她排行第四,老户口簿上明确记载着这一信息。2017年,她注册了第29类商品上的“xx中和四姐手撕兔”商标,却因店招、包装等处使用“四姐”字样被诉侵权。

原告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的商标权源于2009年重庆“四姐老火锅”的经营。2011年,该品牌注册了三枚“四姐”商标,涵盖方便食品、广告销售及餐饮住宿类别,2016年通过受让取得专用权。原告主张,被告在门头、外卖包装等处使用“四姐”字样,且通过团购、外卖服务获利,构成商标侵权。

案件审理中,两个关键因素成为转折点。法院查明,“四姐手撕兔”与“四姐火锅”在经营模式上存在本质差异:前者为现场烤制、手撕、打包的外带熟食,后者提供堂食服务。从商品类别看,手撕兔属于第29类加工食品,与原告商标核定的第43类餐饮服务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原告未能提供2016年后“四姐”商标规模化使用的证据,而“四姐”作为川渝地区常见的亲缘称谓命名方式,固有显著性较弱,不宜获得过宽保护。

主审法官董淼指出,商标侵权的认定核心在于“混淆可能性”。本案中,相关公众基于一般认知,不会将手撕兔与火锅服务产生关联。司法实践中,法官需以消费者视角判断商标近似与混淆,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当使用。例如,川渝地区常见的“某姐”“某哥”命名方式,若因商标显著性较弱而过度保护,可能抑制市场创新活力。

这场诉讼虽以驳回双方诉求告终,但给个体经营者敲响警钟。刘四姐在赢得官司后更换了店铺招牌和装潢,她感慨:“取名不能只图顺口,得先查清楚是否侵权。”法律专家提醒,经营者在注册商标时,应详细核查商标分类表,避免在非核定类别上使用注册商标;同时,亲缘称谓类商标因显著性较弱,需通过长期使用建立品牌与商品的稳定联系,才能获得更强保护。

成都高新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商标保护的动态平衡原则。商标权并非绝对排他,其保护范围需与商标知名度、使用状态相适应。司法裁判既要为创新赋权,也要为市场赋能,通过精准界定权利边界,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这场“四姐”之争,最终以法律对市场现实的尊重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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