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设定为2026年4月20日。此次修订工作聚焦于强化评审监管、完善信用管理机制以及优化评审要求等多个关键领域,共对《暂行规定》中的10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并新增了5个条文。
在申报资格方面,新规明确指出,只有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才有资格申报职称评审,离退休人员将不再被允许参与。同时,对于受到政务处分的国家公职人员,在政务处分期间将被禁止申报;其他人员若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同样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自由职业者,新规也给予了明确支持。修订后的条款规定,这些群体在申报职称评审时,其合法权益将得到同等保护,并需履行同等义务。他们的申报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等负责履行,具体要求则由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来制定。这一调整有效畅通了非公领域人才和自由职业者的职称申报渠道。
在信用管理方面,新规积极响应了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致力于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的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并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为此,新规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健全职称信用管理制度方面的职责,包括加强对职称活动中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职称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同时,评审单位也被赋予了实施信用管理的具体职责,如制定职称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具体办法,认定失信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理,以及建立职称申报评审的诚信档案等。
新规还详细列举了职称活动中的失信行为情形,包括申报人承诺不实、申报评审材料造假、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等;评审专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评议打分投票环节存在明显不公、违反保密回避规定、利用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以及职称评审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违反保密回避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还涵盖了其他失信违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