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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后方知妻子患精神分裂症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婚姻关系

   时间:2026-01-29 18:57:21 来源:ITBEAR编辑:快讯 IP:北京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婚姻撤销案件。男子阿明(化名)在与妻子阿美(化名)登记结婚后,发现对方婚前隐瞒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病史,遂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并获得支持。

2023年10月,阿明经媒人介绍认识了阿美,半个月后双方正式见面并确定了结婚日期。次月,两人在民政局完成结婚登记手续,阿明按照约定向阿美支付了礼金,婚后开始共同生活。然而,婚后不久阿明就发现阿美行为异常:夜间经常胡言乱语、情绪激动时甚至会殴打他,有时还会无目的地围着桌子转圈。

2024年2月,阿美的母亲前来探望时带来了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阿明这才得知妻子婚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且两年前曾在精神病医院接受过住院治疗,需要长期服药才能维持正常状态。这一发现让阿明感到十分震惊和愤怒,他认为阿美及其家人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美所患的精神分裂症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根据查明的事实,阿美在婚前已被确诊患有该疾病,但其本人及家属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阿明,侵犯了对方的知情权。阿明以对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作出判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且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阿明的请求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因此判决撤销阿明与阿美的婚姻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官特别提醒,婚姻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和诚实的基础上,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知情权,也是维护婚姻关系公平性的重要保障。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依法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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