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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新规: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等情形工伤认定标准更明确

   时间:2025-11-24 09:35:39 来源:ITBEAR编辑:快讯 IP:北京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对工伤认定范围作出进一步细化,重点针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及居家办公等情形提出明确界定标准,为保障职工权益提供更清晰的法律依据。

根据新规,“工作时间”的认定不仅涵盖法律规定的标准工时,还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规定、临时指派任务及加班时间等情形。例如,职工完成用人单位临时安排的紧急任务或加班期间受伤,均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工作场所”的界定则扩展至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合理区域。除用人单位日常管理区域外,职工因工作需要前往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或往返于多个关联工作场所之间的路径,均被纳入认定范畴。例如,外勤人员因公前往客户单位途中发生意外,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针对“因工作原因”的认定,新规强调伤害与工作职责的直接关联性。具体包括从事本职工作、完成用人单位指派任务、维护单位利益,以及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解决基本生理需求时受伤等情形。但明确排除完全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伤害,如工作期间私自外出就餐时发生意外。

新规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引入“合理性”原则,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之间的路径属于工伤保护范围。居住地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从事日常生活所需活动且未偏离合理路线的情形,如顺路购物后返家,也被纳入认定范围。但休假等个人活动期间的往返时间及路线不在此列。

居家办公场景下,新规强调“工作原因”的核心要件。职工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伤确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如操作设备时发生意外,应依法认定工伤。但仅通过微信、电话进行临时性沟通的情形,则不视为工作原因。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需结合职业要求、岗位职责及工作强度综合判断。若申请人能证明疾病发生与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直接相关,且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可视为工伤情形。

在工伤认定程序方面,新规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时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同时规定,用工单位违法分包业务给无资质主体,或个人挂靠经营导致劳动者伤亡的,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相关主体也可申请工伤认定。

新规还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变更后的待遇调整作出规定。工伤职工提出复查鉴定申请且结论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最终生效鉴定次月起调整,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予追溯。明确“未依法参保登记或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为责任主体,确保工伤待遇支付责任落到实处。

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此次调整通过细化认定标准、填补制度空白,为工伤认定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引,进一步织密职工权益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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