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男子申请陪产假遭解雇”的职场纠纷引发广泛关注。上海某公司员工曹某因妻子临产申请陪产假,却在提交申请8分钟后收到解雇通知,双方因此对簿公堂,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2024年10月15日,曹某入职上海某公司担任会计,约定月薪8000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1月4日,曹某以妻子怀孕37周需陪护为由,通过线上系统申请11月4日至13日的陪产假。公司当日以“无此假期”为由拒绝,并在8分钟后以“11月1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曹某随即提交书面请假条,公司再次以“不符合国家规定”为由拒绝,并强调已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方主张,曹某11月1日仅到公司取走个人物品,未实际工作,构成旷工;双休日员工应自觉到岗工作属常态;解约时已预判曹某不会返岗,因此解除行为合法。曹某则反驳称,11月1日他上午到岗、中午返回,不存在旷工;公司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约。
仲裁阶段,曹某要求公司支付10月15日至11月13日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8000元。仲裁裁决公司支付10月工资4781.61元、11月1日工资59元,驳回其他请求。曹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加要求支付11月4日至13日陪产假工资2943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证据显示,曹某11月1日确有到岗记录,公司主张其“全天旷工”缺乏依据;公司未举证证明员工管理条例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以“旷工2天”为由解约缺乏制度支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8000元,但驳回陪产假工资诉求,因劳动关系已于11月4日解除。
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院指出,公司以主观推测员工心理作为抗辩理由缺乏说服力;其“双休日工作应属常态”的观点与《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权相悖。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