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针对工伤保险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提出明确规范,进一步强化职工与用人单位权益保障。该文件通过细化工伤认定标准、优化认定流程,为基层社保部门提供操作性指引,重点回应了医疗侵权、居家办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社会关注热点。
针对工伤医疗救治中的特殊情形,意见明确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后,若在治疗过程中遭遇医疗机构医疗侵权,不影响原工伤认定及待遇申领。例如,工人因操作机器导致手指骨折,在住院期间因医护人员操作失误导致感染,其骨折与感染均可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但感染引发的二次治疗费用需通过医疗纠纷途径解决,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居家办公场景下的工伤认定标准得到系统梳理。文件规定,职工按单位要求居家工作期间,若能提供工作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证明伤害与工作直接相关,应认定为工伤。如某员工在家通过视频会议处理紧急项目时,因电脑漏电受伤,经核实会议记录与伤情时间吻合,即可认定工伤。但日常微信聊天、临时电话沟通等非持续性工作行为,原则上不纳入认定范围。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规则进一步细化。意见强调“非本人主要责任”须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为依据,未出具相关文书的原则上不予认定。同时明确“合理路线”涵盖职工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配偶父母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常规路径,以及从事买菜、接送子女等日常生活所需活动的合理延伸路线,但休假期间探亲访友等私人行程不在此列。
文件对“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的界定突破传统认知。除法定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外,完成单位临时指派任务、加班期间均纳入“工作时间”范畴;工作场所不仅包括用人单位管理区域,还延伸至职工因工作需要前往的单位外场所,如销售人员拜访客户途中、维修人员赴用户家中服务区域等。
针对特殊用工关系,意见创新提出“事实用工主体”认定原则。当用工单位将业务违法发包给无资质组织或个人,或个人挂靠单位经营时,实际招用劳动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仍可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被挂靠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此规定有效破解建筑行业层层转包、快递行业加盟模式下的工伤维权难题。
在死亡时间认定方面,文件确立“医疗卫生机构优先”原则,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时间为准;无医学证明的,以公安机关死亡证明为准;存在争议时,可采纳火化证明、殡葬记录等其他证据。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变更的,伤残津贴与生活护理费自新结论生效次月起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持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