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针对社保缴纳、竞业限制、用工主体责任等关键议题设立了新的法规框架,并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生效。此举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迈入了一个更加精细、法治化的全新阶段。
在社保缴纳方面,新规明确规定,任何形式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均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即便劳动者签署了此类协议,他们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基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经济补偿。同时,新规还建立了补缴与返还机制,允许用人单位在完成社保补缴后,向劳动者追偿已支付的“社保补偿款”,但前提是必须完成补缴流程。
新规的实施,对企业和劳动者均产生了深远影响。企业方面,特别是那些依赖“现金补贴”来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的企业,将面临用工成本的增加。但从长远来看,规范社保缴纳有助于降低工伤、医疗等潜在风险,为企业稳健发展奠定基础。劳动者方面,虽然短期内可能因社保补偿款的追回导致收入减少,但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将得到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竞业限制方面,新规引入了效力分级制度,明确未接触商业秘密的岗位,其竞业条款自动失效。同时,对于涉密岗位的竞业限制范围,也要求与实际工作相匹配,超限部分将被视为无效。这一规定有助于平衡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就业自由之间的关系。
新规还强化了用工主体责任的穿透性,规定在转包、挂靠等情形下,承包人或被挂靠人将直接承担工资支付、工伤赔偿等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这一变化对平台经济企业而言,意味着他们需要更加审慎地评估外包、众包等灵活用工模式的法律风险。
新规还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在混同用工情况下,应以工作内容、报酬支付、社保缴纳等要素进行综合判定,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维权方面,新规为劳动者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维权依据。例如,劳动者可以通过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新规还强化了特殊群体的保护,将女职工“三期”、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等权益纳入争议审查重点。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新规的影响,以下两个典型案例值得关注。一是某科技公司员工张某因仅接触普通客户数据,离职后被限制进入全行业,法院最终认定其未接触商业秘密,竞业条款无效,企业需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二是外卖骑手李某在配送中受伤,平台以“与外包公司签合同”为由拒赔,但法院查明外包公司无资质,最终判决平台与外包公司连带承担工伤赔偿。
面对新规带来的变化,企业和劳动者都需要积极适应。企业应建立竞业限制岗位清单,明确商业秘密范围,并加强对外包业务的资质审核和责任划分。劳动者则应拒绝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等违法协议,并留存关键证据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