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本市场在迈向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面临着一大挑战: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问题频发,这不仅侵蚀了市场的健康根基,也严重动摇了投资者的信心。尽管监管部门已采取多项措施进行打击,但此类违规行为依旧屡禁不绝,成为市场公平性的绊脚石。
探究其根源,一方面,当前法律法规对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显得力不从心,违法者所获取的收益与面临的罚款之间存在巨大差距,难以形成足够的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如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手段,导致调查取证变得异常艰难,查处效率也大打折扣。我国上市公司监管体系复杂,多个部门之间存在执法标准不统一、信息共享机制不畅等问题,这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的建议。他认为,要从完善法律法规、优化监管体系、建立分层追责制度以及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四个方面入手,全面治理资本市场的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问题。
在法律法规方面,田轩建议将欺诈发行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并大幅提高刑期和罚金标准,同时引入民事赔偿机制,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和法律后果。他还呼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的量刑条款,明确区分主从犯,并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等“主犯”实施更为严厉的处罚。
在监管体系方面,田轩建议明确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权,强化其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中的责任。同时,建立常态化的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统一执法标准,消除监管真空。他还建议赋予证监会更多执法手段,如强制调查权、证据调取权等,以提高监管效率。
在分层追责制度方面,田轩指出要明确各方责任边界,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他建议完善行政追责机制,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细化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要加大罚款力度,吊销执业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禁止执业等处罚。同时,他强调要区分不同层级人员的责任,对中层管理人员和中介机构及个人也要纳入量刑范围。
在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方面,田轩建议积极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开展合作,建立常态化的跨境监管协调机制,共同打击跨境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行为。通过共享监管信息、统一执法标准,填补跨境监管漏洞,形成全球化的监管合力,为我国资本市场营造更加公平、透明、法治化的国际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