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涉及列车行李掉落导致乘客受伤的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据知情人士透露,事件发生在1月22日,当事人张女士在乘坐D3702次列车时,遭遇行李架上行李箱突然坠落,不幸被砸中腹部。
事故发生后,张女士在南宁站下车,并自行前往南宁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经诊断,张女士出现了胎盘早剥和胎盘血窦的情况,面临先兆早产的风险。为了保障母婴安全,张女士于1月23日上午接受了剖宫产手术,但令人痛心的是,超早产宝宝出生后一直处于救治状态,最终在1月25日上午离世。
张女士表示,事发时列车工作人员虽然进行了广播寻医,但并未为她呼叫救护车。对此,记者尝试联系张女士进行核实,但未获得回应。同时,广州铁路局客户服务中心也表示,目前尚未掌握该情况的具体细节。
针对此事,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他指出,根据民法典第823条规定,铁路局作为承运人,有责任确保旅客的安全运输。此次事件中,旅客因行李箱坠落受伤,表明铁路局服务人员未能履行检查并排除行李摆放不当风险的义务,因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付建还提到,如果铁路局在旅客受伤后未能及时安排医疗救助,也将被视为过错行为,需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力救助遇险旅客,并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那么,行李箱所有人是否也应承担责任呢?付建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搁置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行李箱主人摆放行李位置不当,导致行李坠落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事件中,张女士作为乘客,无法预见到行李箱坠落的风险,且没有其他危险行为,因此不承担责任。而如果证实了张女士确实因被行李箱砸到后早产,导致孩子因早产去世,那么铁路局和行李箱所有人均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可能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
目前,该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我们呼吁相关部门能够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