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交媒体上热传一则消息,称有乘客在山东航空SC2270航班上,从座位下方意外发现疑似鞭炮的物品,此事迅速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据网友爆料,1月31日,他乘坐从桂林飞往厦门的SC2270航班时,在座位下方意外拾获该物品。该物体呈圆柱状,略粗于成人大拇指,表面装饰有卡通图案,顶部还附有引线,外形酷似鞭炮。
针对这一事件,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该事件已移交地方公安部门处理。至于疑似鞭炮的物体是在郑州还是桂林被带上飞机,以及具体如何被带上飞机,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调查结果。
法律专家时福茂指出,无论调查结果如何,相关人员均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旅客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鞭炮作为爆炸性物品,明确属于禁止携带和运输的范围。一旦确认乘客携带鞭炮上飞机,该乘客将面临行政处罚。
时福茂律师进一步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将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者,也将受到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同时,航空公司有责任拒绝运输国家禁止的物品,机场安检部门若未尽到职责,致使爆炸性危险品被带上飞机,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乘坐飞机时,除了鞭炮等爆炸性物品外,还有一系列物品被严格禁止携带或托运。这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物品如烟花爆竹、汽油、高浓度酒精等,以及各类点火装置。值得注意的是,女士常用的指甲油、洗甲水等,由于含有易燃溶剂,同样被视为易燃物品,禁止携带上飞机。
除了上述物品外,枪支及其主要零部件、管制器具如管制刀具、军警械具等也属于禁止携带及托运的范围。压力罐装的补水喷雾、防晒喷雾、发胶等危险物品,以及带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如榴梿等,均禁止携带或托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吕艳滨提醒乘客,在飞机上发现类似危险品时,应第一时间上报机组人员或安全员,切勿自行处理或炫耀。他强调,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若经公安机关等部门调查确认视频造假,制作、发布视频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
吕艳滨表示,虽然鼓励公众加强对各个领域的监督,但发言、发布信息时需谨慎,切勿出于好玩或恶作剧而编造信息,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