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涉及“早退1分钟即遭辞退”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得到了审理,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案件的主人公陈某,自2022年2月21日起在武汉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当天,陈某签字确认了遵守公司下发的《员工手册》中的各项制度。手册中明确规定,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将有权开除。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陈某因多次在中午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被公司认定为早退。据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陈某在2022年9月至12月期间,累计早退了6次,其中5次仅早退了1分钟。2022年12月6日,公司向陈某发送了辞退函,正式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陈某对公司的这一决定表示不服,他认为公司对“早退”的认定标准过于模糊,且在此之前公司从未就早退问题向他提出过任何整改或处罚意见。因此,陈某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等。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陈某的诉求。
然而,公司对此结果并不满意,于是将案件诉至法院。东湖高新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一项严厉的处罚措施,公司在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除了应审查制度的合法性外,还应考虑其实施的合理性。
法院指出,陈某虽有提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将这种行为直接认定为“早退”显然缺乏合理性。公司按月发放工资的同时,理应按月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但在此之前公司从未向陈某提及过早退问题,仅在最后发出解除通知时一次性提出,这种行为明显不当。因此,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且不合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并向陈某支付赔偿金。
该案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这一案件不仅为陈某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广大劳动者在面对类似问题时提供了法律支持。
东湖高新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强调,法律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赋予了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权利。然而,用人单位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时,必须依法建立、合法使用,并遵循公序良俗、公平、处罚相当性等原则。此案通过司法示范指引,为有效规范劳企双方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