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璟璟
“四十岁以上不能合租,六十岁以上不能独立承租”。据媒体的调查,不少老年人在租房时正遭遇“年龄歧视”,一些租房中介公司对租客的年龄作出限制,不为60岁以上,甚至是40岁以上的租客提供拼租服务,也有中介公司表示65岁以上租客不得作为独立承租人。一位租房中介告诉记者:“七十不留宿,八十不留饭,这句俗语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老年群体的租房现状。为了避免潜在的风险,我们一般不愿意接待老年租客。”(工人日报)
老年人客群在租房市场不受待见,早已有之。以往,其更多表现为是“隐晦的拒绝”,而近年来,这一“潜规则”却颇有公开化、明面化之势。特别是作为房屋租赁关键环节的中介,更是对此毫不讳言,这客观上构成了一种系统性的“特定承租人排除”。由此导致的结果,可谓直接而深远,在很长程度上,老年客群因之无法得到专业规范的租房服务,而转而去诉诸那些更为隐秘、复杂的市场路径,这势必会增加各种潜在的风险。
一般说来,好的房源更挑租户,优势的中介公司,更握有交易的主动。从近年来租房市场的大趋势看,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少数头部公司占据了更大的市场份额。其业务操作相对较为规范,对于三方各自的权责利规定得较为清晰,这是其值得肯定的价值。而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其影响力的提升,其对于“规则”的定义权也相应强化。于是乎,对老年人的“租房歧视”,从头部中介企业发散,加速成为行业的通行惯例。而这,显然是令人遗憾的。
从“风险规避”的角度说,倾向于不把房子租给老年承租人,似乎有其逻辑。无论是房东还是中介,他们主要担心的是老年人在租房期间,因身体机能下降,出现摔倒、发病,甚至死亡的情况。如果老年人经济条件不好拖欠房屋租金,房主也很难要回租金——但需要追问的是,这种极其谨慎的避险安排,到底有没有依据?其到底是基于一种大而化之的模糊印象、主观想象,还是有实据可依、有数据支撑?
房屋租赁这门生意,倘若其商业决策是基于偏见与迷信,而非调查和实证,那么注定是无法令人信服的。的确,房屋租赁属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是基于双方自由意志产生的,房东或租赁平台有权选择承租房屋的对象。然而,从伦理、道义层面审视,拒绝租房给老年人,确乎是说不过去的。企业的价值观,就体现在这些具体、细小的业务决策上。对公共价值的坚守,不该如此轻易地让位于那过度的、恐慌式的风控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