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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临门式毁约”,真损人不利己?

   时间:2024-10-16 18:23:20 来源:ITBEAR作者:赵磊编辑:瑞雪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近年来,部分毕业生在秋季招聘季初期便积极寻找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然而,令他们意想不到的是,原本看似稳妥的就业安排,却遭遇了企业的“临门一脚”毁约行为。(《经济日报》10月15日报道)

对于毕业生而言,遭遇企业毁约不仅意味着失去一份工作,更可能使他们错过秋季招聘的黄金时期。尤其是那些仅面向应届毕业生的招聘岗位,一旦错过,便可能再无机会以应届生身份求职,因此毁约带来的影响远超过违约本身。

企业因缺乏对自身发展的规划或对用人需求估计不足,容易导致超量招聘或“任性招聘”。而企业之所以敢于招聘后又毁约,主要原因是成本低。考虑到毕业生的实际支付能力,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通常不会超过5000元,企业毁约也大多按此标准支付。这使得一些企业在招聘和解约时变得较为任性。

然而,企业招聘大学生既是为了自身发展招揽人才,也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虽然“毁约”可以解除企业的责任,但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任性毁约不仅会给毕业生带来损失,还会对企业自身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长远来看也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要解决企业任性毁约的问题,需要从赔偿金入手。目前,我国劳动法并未对录用通知的毁约行为规定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届毕业生如遇此类纠纷,一般不适用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虽然可以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具体赔偿金额并未明确。因此,有必要提升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三方协议视为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形成更明确和有力的约束。

同时,应届毕业生在面对企业毁约等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时,也应勇于维权、积极维权。在求职过程中,他们应更加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以避免“踩雷”。

求职就业是高校毕业生步入社会的“第一课”。我们不应让企业的“任性毁约”成为应届毕业生的就业雷区。为了进一步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有效约束用人单位的“毁约权”,防范企业任性毁约,加强法律政策宣传、用工行政指导和监督,帮助更多毕业生顺利开启人生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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