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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动作竟可能致命?牢记这些,避免“开门杀”!

   时间:2024-10-16 18:13:42 来源:ITBEAR作者:陈阳编辑:瑞雪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近年来,“开门杀”事故频发,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不小的威胁。所谓“开门杀”,即车辆停稳后,驾乘人员未仔细观察周围情况便贸然打开车门,导致与后方行人或车辆发生碰撞的事故。这类事故看似简单,实则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

在湖北襄阳的一起事故中,一辆轻型货车在停车开车门时,未观察路边情况,将一辆行驶中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受伤。交警认定,货车驾驶人因开车门妨碍电动自行车正常通行,承担全部责任。

类似的事故也发生在福建泉州石狮市,一辆白色小车刚停靠在路边车位,驾乘人员就突然打开车门,与后方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车主倒地受伤。交警表示,机动车在车道上临时停车时,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此次事故中,小车开门的行为由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不仅是在城市道路,“开门杀”事故在各类道路环境中均有可能发生。据统计,约92%的“开门杀”事故发生在城市道路,其中30%的事故发生在双向两车道的道路上。这些事故中,有96%的驾乘人员因忽略了开车门前的观察且操作方法不当而导致事故发生。

在湖南株洲的一起事故中,一辆违停小车突然打开车门,将途经此处的电动车撞倒,所幸电动车速度不快,没有造成更大的伤害。然而,“开门杀”引发的二次事故发生率较高,且后果往往严重。有数据显示,超过30%的“开门杀”事故引发了二次事故,其中非机动车骑行人或摩托车骑行人遭到后方车辆碰撞和碾轧是主要形态。

在涉及网约车乘客的“开门杀”事故中,责任归属问题也备受关注。在上海的一起案例中,网约车乘客在征得司机同意后下车,不慎与后方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员和乘客都承担了相应的事故责任,而网约车平台因未尽到足够的审核义务,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开门杀”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担责也是一个争议点。在山东淄博的一起案例中,法院判定保险公司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江苏南通的一起案例中,法院同样认为,乘客经司机同意后开门发生事故,车辆仍在驾驶员控制之下,保险公司应向受害者赔偿。

为了避免“开门杀”事故的发生,交警提醒驾乘人员,在开车门前应对周围交通状况进行充分观察、确认安全。可以采用“荷氏开门”法或“两段式开门”法来有效避免事故。这些简单的动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开门杀”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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