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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连吃5顿河豚索赔10倍,法院竟驳回?

   时间:2024-08-29 14:02:18 来源:ITBEAR作者:沈如风编辑:瑞雪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近期,一起因食用河豚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尘埃落定。无锡市民冯某在短短三天内,于泰兴五家不同的酒店点食了河豚,并在每次用餐后都进行了举报。随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些酒店退还餐费并进行十倍赔偿,理由是他所食用的菊黄河豚是国家明令禁止销售食用的品种。

据冯某描述,2023年4月23日晚,他和朋友在泰兴一家饭店就餐时,经服务员推荐,点食了特色菜菊黄河豚。在上菜时,冯某注意到菜品中似乎包含了肝脏部分,经询问服务员得知是菊黄河豚的肝脏及公鱼蛋。冯某声称,在朋友的提醒下,他意识到餐饮店是禁止经营菊黄河豚的,于是用餐完毕后便向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经过调查,泰兴市监局确认了这一事实,并对饭店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了违法所得280元,并罚款3000元。

在接下来的三天里,冯某和他的朋友继续在泰兴的四家不同饭店点食菊黄河豚,并无一例外地进行了举报。其中一家饭店选择了与冯某和解,而其他四家则被冯某告上了法院。据ITBEAR了解,冯某之所以频繁点食并举报河豚,是为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酒店承担“退一赔十”的民事责任。

冯某指出,根据国家相关通知,虽然有两个品种的河豚养殖经营是有条件开放的,但对加工环节有严格要求,河豚的肝脏并不在开放经营的范围内。因此,他认为这些饭店经营明令禁止的菊黄河豚,并将河豚和有毒素的鱼肝作为原料制售菜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

然而,在法庭上,几家饭店辩称,冯某在三天内连续到五家饭店点食河豚,明显不是为了正常就餐,而是出于“职业打假”的目的,为了获取赔偿。冯某也承认,他之所以在短时间内连续在多家餐饮店就餐,确实是为了打击相关违法行为。但他也表示,如果这些餐饮店不卖河豚,他也不会点,更不会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餐饮店向原告销售了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菊黄河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退还河豚菜钱。但关于冯某提出的十倍惩罚性赔偿主张,法院并未支持。法院认为,冯某的行为虽然揭示了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问题,并起到了积极的正面作用,但他的行为方式已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

此外,法院还指出,冯某等人在明知这类食品可能会对自身健康造成不可预料的风险和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亲身食用以证明存在实际消费行为,进而取证、维权,这种行为法律不应持鼓励和提倡态度。因此,法院驳回了冯某的十倍赔偿诉求。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快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冯某在法院系统内还有70多起涉及食品安全的诉讼。这种“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难题。8月21日,最高法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对“知假买假”恶意索赔进行了规制,规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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