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一对夫妇为了规避高额的房产交易税款,竟在中介的建议下采取了离婚再结婚的策略,企图以此手段购买所谓的“学区房”。然而,这一连串的操作并未如他们所愿,买卖双方因价格及付款方式等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最终导致卖家以买家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裁定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并要求卖家退还买家已支付的购房定金。这一判决无疑为这场荒诞的房产交易画上了句号。
据ITBEAR了解,张先生和妻子在中介的引荐下,找到了卖家李女士。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最终将房屋成交价格定为3870万元。然而,为了逃避高达200多万元的税款,中介公司提出了一个匪夷所思的建议:通过“婚更”的方式来办理过户手续。具体来说,就是张先生先与妻子离婚,再与卖家李女士结婚,在婚姻期间完成房产过户,之后再离婚。令人惊讶的是,买卖双方竟然同意了这一荒谬的提议。
当天,买卖双方便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约定购房定金为200万元,其中20万元现场交付,剩余180万元则需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补足。合同中还特别约定了双方将通过婚姻的方式办理过户手续,并明确规定如果因为乙方张先生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已支付的定金将由甲方李女士没收。
然而,合同签订后不到一周,张先生一方就因房价款、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问题与李女士产生了严重分歧。原来,在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张先生从别处得知,该小区一套相同户型的房子刚刚以3500万元的价格成交。这让张先生夫妇觉得中介和李女士可能串通抬高了房价,于是他们要求降低房价、延后付款期限等。在与李女士协商无果后,张先生夫妇迟迟没有支付剩余的定金。
几个月后,李女士向张先生夫妇发送了《合同解除通知函》,通知他们购房合同已经解除,并且没收了已经缴纳的20万元定金。张先生夫妇对此不服,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返还定金以及支付相应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的约定违背了公序良俗,旨在避税,应属无效。但除此之外,双方约定的其余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应予遵守。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因张先生夫妇违约而导致解除,李女士主张没收定金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驳回了张先生夫妇的诉请。然而,张先生夫妇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女士是否应退还张先生夫妇20万元购房定金及利息。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判定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上海一中院认为,其一,双方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属于明显的偷税行为,且涉及数额巨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应当予以禁止。其二,买卖双方利用房地产登记管理的漏洞,约定通过先结婚后离婚的方式完成案涉房地产所有权的变更,这有违公序良俗。其三,合同系通过“婚更”这种非法的手段实现合同目的,“婚更”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完成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实现合同目的的唯一手段。综上所述,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鉴于本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属无效。上海一中院遂作出改判,要求李女士返还购房定金20万元。同时,由于张先生夫妇对签订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他们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