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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擅把房产过户孙子,法院竟判无效?咋回事?

   时间:2024-08-28 22:48:33 来源:ITBEAR作者:钟景轩编辑:瑞雪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一场围绕房产的家族纷争近日在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落下帷幕,该案件揭示了遗产处理中的复杂法律问题和家庭关系的微妙之处。案件的核心是一处房产,其归属问题引发了家族内部的深刻矛盾。

王某与李某是一对夫妻,育有两女两子。王某的孙子王小丙,在未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通过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取得了王某名下的一套位于A小区的房产。然而,这一交易并未得到王某其他子女的同意,他们坚称该房产是父母的遗产,王某与王小丙无权私自处置。

据ITBEAR了解,这套房产原本是王某与其单位签订的优惠出售共有住房合同购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去世后,未留下遗嘱,房产的继承问题因此变得复杂。王某在其他继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过户给了孙子王小丙,这一行为被其他子女视为对他们继承权的侵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遗产,其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王某与王小丙之间的交易,实质上是以买卖之名行赠与之实,且王小丙作为家庭成员,明知房产系遗产仍参与过户,非善意行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王小丙未支付对价,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

王某与王小丙辩称,将房产过户给唯一的嫡孙子符合中国传统理念与价值观,但法院认为这一说法于法无据,未予采纳。最终,法院确认王某与王小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此案的审理不仅明确了遗产处理的法律原则,也反映了家庭关系中的复杂情感。法院指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一般认定无效。除非第三人善意且有偿取得该财产,否则其权益不予保护。

此案无疑为公众提供了一次生动的法律教育,提醒人们在处理遗产时务必遵循法律规定,尊重所有继承人的权益,避免因一时之利而引发家庭矛盾和法律纠纷。

江阴市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体现了对家庭和谐与社会公正的重视。通过此案,法治成都12348 “云学法”小程序也提醒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合理合法地处理家庭财产问题,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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