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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18年退租起纠纷:法院判“恢复原状”非“恢复如新”,房东索赔落空大半

   时间:2026-07-16 00:43:16 来源:ITBEAR编辑:快讯 IP:北京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近日,上海一起租房纠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名租客在租住房屋18年后,退租时遭遇房东索赔24万元,要求将房屋“恢复如新”。这场持续多年的租赁关系,最终因合同条款与现实损耗的争议走上法庭。

2006年,张先生与房东刘女士签订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其中明确约定“租赁期满需恢复原状”。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协议,但张先生继续居住至2024年。期间,他自行将房屋墙面从白色改为黄色,并将三居室改造为四居室。退租时,房东依据原始合同要求租客承担房屋结构恢复、墙面重刷、地板及灶台更换等费用,并主张空置损失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租赁合同虽约定“恢复原状”,但需区分正常损耗与人为损坏。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租人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的自然损耗,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房屋地板磨损、灶台老化属于18年正常使用产生的合理损耗,房东未能证明这些损耗由租客不当使用造成。至于墙面漏水发霉问题,因双方均未及时维修,责任不应完全归咎于租客。

法院最终判决,张先生需支付墙体改色及结构改造的恢复费用,以及部分空置损失,共计6万余元。同时,房东需退还租客部分押金。这场索赔24万元的纠纷,以房东获得约四分之一赔偿告终。

该案件引发公众对“恢复原状”条款的讨论。法律界人士指出,此类约定需明确具体标准,不能将自然老化与人为损坏混为一谈。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合理改造时,应提前与房东协商并留存书面同意证据;房东则需定期检查房屋状况,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责任难以界定。

法官强调,租赁合同履行需遵循公平原则。要求租客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修复责任,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违生活常识。本案判决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参考:自然损耗由房东承担,人为改造需恢复原状,非正常损坏则按过错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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