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某公司办公区内,一场因“玩笑”引发的纠纷近日引发关注。一名女员工在加班时被同事突然敲窗惊吓,导致心律失常住院治疗,最终双方对簿公堂。这起看似普通的职场互动,因涉及法律责任认定,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
事发当日,该公司大部分员工已下班,原告孙某某仍在工位上核对数据。连续多日加班让她身心疲惫,全神贯注于工作。此时,同事吴某某路过其工位,未出声打招呼,而是突然快步走到窗边,用力敲击玻璃。一声刺耳的“咚”响打破办公室寂静,孙某某被吓得身体僵直,随即出现心悸、胸闷、呼吸不畅等症状,手脚发软无法站立。
她强撑着缓了许久,不适感却愈发严重,最终前往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心律失常-室性期前收缩,需住院治疗5天。孙某某认为,身体损伤是吴某某的惊吓行为所致,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454元。但吴某某辩称,自己只是开玩笑,未料到会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双方协商无果后,孙某某将吴某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吴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是敲窗行为与心律失常是否存在法律因果关系;三是责任如何划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吴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安静办公环境下,应预见突然敲窗可能惊扰同事,却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失;其行为虽无恶意,但超出合理互动范围,客观上造成惊扰;孙某某因惊吓就医,产生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因此吴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关于因果关系,法院结合医学证据和时间关联性判断:心律失常的诱因包括外界刺激、情绪波动等,孙某某因熬夜加班身体处于易疲劳状态,吴某某的敲窗行为属于突发性刺激,是诱发症状的客观诱因之一;且孙某某被敲窗后立即不适并就医,符合“无前者行为则无后者结果”的条件关系,因此认定二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在责任划分上,法院认为,吴某某的过失行为是损害发生的次要诱因,应承担次要责任;孙某某的心律失常主要因自身体质及熬夜、加班等因素所致,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最终,法院酌定吴某某对孙某某的合理损失(4454元)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445.4元;因吴某某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孙某某未构成伤残,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
这起案件引发了对职场互动法律边界的讨论。法律人士提醒,即使是无恶意的玩笑,若在特定环境下对他人造成惊扰并诱发损害,仍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人需承担相应责任;被侵权人存在基础疾病或易疲劳状态时,侵权人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完全免责,需根据过错程度担责;职场互动需充分考虑环境和他人状态,避免实施可能造成惊扰或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尤其对处于疲劳、高压状态的同事,需尽到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