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项关于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的新标准正式发布,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中疲劳驾驶行为的判定提供了明确依据。该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等多家单位共同起草完成。
新标准详细界定了疲劳驾驶的多种情形。其中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将被认定为疲劳驾驶。对于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晚22点至次日凌晨6点期间,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休息或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的,同样构成疲劳驾驶。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也属于疲劳驾驶范畴。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特殊情况,新标准也给出了具体判定方法。若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具备避险条件却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且通过监测设备发现其在事故前10分钟内出现生理疲劳闭眼现象,或疲劳程度脑电波特征判断数值小于30的,可认定为疲劳驾驶。生理疲劳闭眼是指驾驶人因疲劳导致双眼完全闭合,并持续2秒以上的行为。
在调查取证方面,新标准提出了多维度的方法。调查人员可以通过提取车载终端或监控平台的行驶记录数据,询问驾驶人及证人,调取视频证据等方式,确定驾驶人的连续驾驶时间、停车休息时间和累计驾驶时间。同时,还可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模拟实验等手段,判断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前是否具备避险条件,以及驾驶人是否及时采取了避险措施。
对于驾驶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新标准也给出了具体的调查方法。若驾驶人配备或穿戴了生理状态监测设备,调查人员可调取其驾驶期间的监测数据,通过分析图片、视频文件等,确定其是否处于过度疲劳状态。通过询问驾驶人及其同行人员、知情人等,调查其睡眠、工作、饮食、用药和生活等情况,也可为疲劳驾驶的认定提供有力证据。
新标准还特别强调了疲劳程度脑电波特征判断数值的重要性,并给出了具体的分级模型。该模型参照国际通用的卡罗林斯卡嗜睡量表,将疲劳程度划分为不疲劳、轻度疲劳和过度疲劳三种状态,并对应不同的脑电波特征判断数值范围。这一模型的建立,为疲劳驾驶的客观认定提供了科学依据。
为确保新标准的顺利实施,标准中还对脑电测量设备的功能和性能提出了明确要求。便携式脑电设备应具备实时检测驾驶人生理性精神疲劳状态的功能,并能在发生过度疲劳时触发预警语音提醒。同时,设备的脑电电极数量和位置、采样率以及时间响应等性能指标也需满足一定标准,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