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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拟修订职称评审规定:强化监管、畅通渠道、严惩失信

   时间:2026-03-28 00:57:22 来源:ITBEAR编辑:快讯 IP:北京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期就《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展开行动,研究起草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目前正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设定为2026年4月20日。

此次修订聚焦于强化评审监管、完善评审要求以及加强信用管理等多个关键领域。具体而言,对《暂行规定》中的10条条文进行了修改,并新增了5条条文。其中,针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第十三条第二款被修改为明确申报人必须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则不得参与职称评审或取得职称。同时,第三款也进行了相应调整,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在政务处分期间,以及其他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期间,均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在畅通非公领域人才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渠道方面,修订后的第十七条做出了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自由职业者等,在申报职称评审时,其合法权益将得到同等保护,并需履行同等义务。他们的申报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等负责履行。具体要求则由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规定。

为了响应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关于“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的要求,本次修订对信用管理方面的条款进行了重点修订。一方面,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健全职称信用管理制度方面的职责,包括加强对职称活动中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职称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另一方面,也明确了评审单位在实施信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如制定职称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具体办法,认定失信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理,以及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等。

《征求意见稿》还详细列出了在职称活动中应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多种情形。这包括申报人承诺不实、申报评审材料造假、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等;评审专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评审资格、在评议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以及职称评审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同时,还规定了其他失信违规情形也应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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