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家暴情形是否应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话题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这一争议源于对现有法律规定的反思,尤其是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在离婚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二次伤害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均可撤回申请。若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未共同申请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然而,这一制度未对家暴等特殊情形作出例外规定,导致部分受害者陷入困境。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家暴受害者为规避冷静期,往往只能选择诉讼离婚。但诉讼程序涉及立案、举证、审理等多个环节,不仅耗时较长,流程也较为复杂。即便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受害者仍需等待冷静期结束才能办理登记,期间可能面临施暴者反悔、威胁甚至报复的风险。
针对这一问题,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应探索家暴情形下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可行性。例如,民政部门可开展试点工作,明确可采信的证据清单与核验标准,打通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道,并根据试点结果适时修订民法典。这一提议旨在保障受害者权益,减少其在离婚过程中遭受进一步伤害的可能性。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涉家暴典型案例明确,精神暴力同样属于家庭暴力范畴。案例中提到,持续实施凌辱、贬损人格或以自残相威胁等行为,均构成精神暴力。若情节恶劣,应以虐待罪论处;受害者也可据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一系列讨论引发了公众对家庭暴力防治机制的深入思考。如何平衡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设计与人身安全保护的需求,成为法律界与社会关注的焦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