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三亚一所民办中学因开除一名在职教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涉事教师因在合同期内未经校方批准报考其他单位招聘,被学校以违反管理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事件经报道后迅速发酵,三亚市教育局随即介入调查。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该教师于2025年7月与三亚中学签订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内未经单位允许不得报考其他单位"。2025年9月至10月期间,该教师在未获校方批准的情况下,报名参加了其他单位的招聘考试。虽然最终未被录取,但三亚中学在发现其考试成绩信息后,依据学校《教职工管理规定》作出开除决定。
三亚市教育局人事科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证实了这一情况。据其介绍,涉事学校作为民办机构,因教师流动性较大,在合同中设置此类条款主要是出于管理需要。该工作人员同时表示:"劳动合同的合理性需要由劳动部门裁决,如果最终认定规定不妥,我们将督促校方完善制度,既要维护管理秩序,也要体现人文关怀。"
目前,被开除教师已就劳动争议提起仲裁申请。三亚市教育局于2月25日发布情况通报称,已注意到相关媒体报道,该争议已进入法定仲裁程序,教育部门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依法督导涉事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法律界人士指出,此类劳动争议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边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虽可制定内部管理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得不合理地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具体到本案,合同中"禁止报考其他单位"的条款是否有效,需结合条款具体内容、制定程序及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程度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