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新野县,一场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引发的婚姻撤销案件近日有了最终结果。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了一对年轻夫妻的婚姻关系。
原告小刘是一名男性,被告小张为女性。两人于202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家庭的催促下,他们的婚恋进程迅速推进。相识不久后,双方就订婚并举办了婚礼,2月14日正式登记结婚,从相识到领证仅用了29天。
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暂,小刘未能发现小张的异常情况。婚后不久,小刘就察觉到小张频繁无故发笑,无法进行正常的语言交流,行为举止也异于常人。
2025年3月,小刘将小张送往医院就诊,小张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住院期间,小刘向小张家属追问后得知,小张婚前早已患有精神疾病。
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被告小张早在2023年2月至3月就在南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24年5月至8月,小张再次前往该院接受治疗。
原告小刘认为,被告小张及其家属在婚恋和结婚期间,始终未如实告知其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这一事实。自己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小张缔结婚姻,这一行为给自己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于是将小张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小张所患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的“有关精神病”范畴,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所指的“重大疾病”。
被告小张在婚前两次住院治疗该疾病,其本人及家属对患病事实明确知晓,但在婚恋及结婚全过程中故意隐瞒,未向原告小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而且,被告小张在婚后又未按照医嘱吃药治疗,导致精神病复发。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