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作出处罚决定,因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多次通过侮辱性转账、骚扰电话和短信等方式干扰申请执行人正常生活,被处以5000元罚款并责令当面道歉。
案件源于一起夫妻共同财产纠纷。2024年5月,李女士发现丈夫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王女士存在不正当关系,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平台向对方转账"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共计25730元。这些转账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赠与,经调解后王女士承诺于2025年5月13日前全额返还。
然而履行期限届满后,王女士不仅未按时还款,反而采取极端方式实施报复。据法院执行记录显示,自2025年5月起,王女士在凌晨两三点时段频繁向李女士转账"250""438"等带有侮辱性含义的金额,累计达47次。同时配合拨打骚扰电话、发送辱骂短信等行为,导致李女士出现严重失眠症状,日常生活受到极大干扰。
执行法官在调查中发现,王女士银行账户存有足够资金履行还款义务,其转账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故意性。法院认为,这种通过金钱交易实施人格侮辱的行为,不仅构成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主审法官在案件通报中特别强调,司法裁判的权威性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任何试图通过侮辱、骚扰等非法手段解决纠纷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目前,王女士已缴纳罚款并当面向李女士道歉,涉案款项正在强制执行程序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