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官方网站披露了一份处分决定书,一名女律师因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违规传递物品,受到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这一事件在法律界引发广泛讨论。
据调查,2024年12月31日,浙江某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胡律师和朱律师担任其刑事案件的辩护人。2025年1月3日,胡律师独自前往临海市看守所会见吴某某。在会见过程中,胡律师违反了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私自将一支唇膏交给吴某某使用。吴某某随后将唇膏带入监舍,这一行为被看守所工作人员发现并当场收缴。
台州市司法局介入调查后确认,胡律师向在押人员传递润唇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司法局认为,这一行为已构成“扰乱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此类行为通常可处以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考虑到胡律师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此前无违法违规记录,并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悔过,台州市司法局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最终作出“责令自行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与此同时,台州市律师协会也对胡律师作出了行业处分,决定中止其会员权利三个月,中止期限与行政处罚期限一致。在此期间,胡律师将无法享受律师协会会员的相关权益。
法律界人士指出,看守所对会见物品有严格的管控措施,唇膏虽不属于高危违禁品,但私自传递仍违反了监管规定。律师作为法律从业者,更应严格遵守执业边界,不得干扰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此次事件为整个行业敲响了警钟,提醒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务必恪守规范。











